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 告 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