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 告 許鈺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千田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0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