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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04號原 告 劉淑真

林晏妤林啟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追加 原告 林書慧被 告 陳美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資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清算其與訴外人林宗亮間之合資財產,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上開合資財產清算後原告所得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