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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45號原 告 李品嫻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章書駿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