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7號原 告 劉晁瑞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吉松、徐健發、徐健雄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被告將「台中市○○00路號」房屋遷讓交付原告部分,尚無法特定該房屋,應補正其門牌號碼或建物登記建號。而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址,疑似為臺中市○○區○○路00號,請查明後更正之。並查報所請求遷讓之房屋市價大約為何,俾本院就遷讓房屋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待原告補正上列事項後,另限期命補繳。
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限原告於前述期限內先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