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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木等48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4,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