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泰利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雄、陳德明、陳鈺媖、章媼彩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