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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建亨、林垣宸、卓錦玲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