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呂家芸即呂家伃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萬4058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