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洪鈺婷
宋若喬林顥晏張瑞芬林秀霙王品喻劉家銘張良純謝玉珍郭瀞蓮高金龍謝秉豪蔡宜芳劉彥辰
陳佩吟陳明裕林宛萱黃瑩榛謝淑玲張純溶潘星宇張怡勤劉威成林博勛余茗穎李義德洪淑媚陳榮財李家華施柏安王麗雅張欽富張凱丞
劉騏臣羅孟芬郭耀淙侯建名何曉青王大江鄧宜璇鄧怡欣邱雅琳紀印聲陳怡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找補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1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萬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