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恆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被 告 彭正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LAND ROVER廠牌Range rover SDV6 HSE型,2019年出廠,排氣量2993CC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動產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9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於請求金錢部分屬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經原告陳報為216萬8000元至240萬9000元之間,有二手車價網路查詢影本資料在卷可憑,取其中間值為2,288,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