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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蘇鼎光被 告 李琁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交付與原告,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附表: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權狀字號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1分之1 111中資建字第005166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00000分之51 111中資土字第008773號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