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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 告 揚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