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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王麗雪被 告 陳柳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上開地上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稅務局豐原分局函在卷可佐,是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元;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應以原告所主張被告應返還之系爭土地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所占用之面積為何,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再按「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高者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如原告無法陳報或未能陳報,則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暫以系爭土地之總面積計算,即5,641,613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112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26,3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14.51平方公尺=5,641,613元】。又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641,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