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賴榮進
賴榮欽賴金堂賴榮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被 告 羅夏秋
賴麗珍賴淑芬賴明興賴明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景胡所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第2至5項請求被告應分別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5分之1移轉登記予各原告。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與第2至5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公告土地現值資料,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相仿之鄰近同段1542地號土地,於110年5月17日之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1萬3,728元(計算式:38,084,040元÷334.87坪=113,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可為本件起訴時(即112年5月30日)交易價額之參考。又系爭土地面積為4,906平方公尺(計算式:963+737+709+1165+1332=4906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億3502萬3,795元【計算式:1,484.065坪(即4906平方公尺)×113,728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5+1/5+1/5+1/5)=135,023,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502萬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萬1,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