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吳蘭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吳蘭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