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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王昭旺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澤國間請求返還股權轉讓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萬2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