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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潘家富被 告 陳沛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撤銷登記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337.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68,785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56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54,400元

三、加總:668,785+454,400=1,123,185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