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林國暉被 告 張美雪上列原告對被告張美雪提起請求拆除違建並返還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所占用土地之估略面積,亦未陳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且未繳納裁判費: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所遭占用之土地估略面積及土地之交易價值,並據以自行計算及繳納裁判費。
二、原告如未能陳報所遭占用之土地估略面積及土地之交易價值,則依系爭土地之登記面積34.06平方公尺及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72,900元/平方公尺,暫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82,9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