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張維城
張素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兆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就興大豪門社區原編號19、20號車位(下合稱系爭車位)騰空取消之決議無效;第2、3項請求原告分別就興大豪門社區系爭車位有使用權。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與第2、3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主張系爭車位之使用權源,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與系爭車位位於相同社區之車位,於108年6月4日之車位交易價格為每個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可為本件起訴時(即112年6月9日)交易價額之參考,是系爭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40萬元【計算式:120萬元×2個=24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