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趙惠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真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