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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丙○○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

梁嘉雄、羅卓成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再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81,2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為6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為12,400元/平方公尺=7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甲○○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情事之證明,若其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又上開繼承人如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各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情事之證明,若其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又原告如追加被告,應併提出完整之聲明(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及按被告(含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