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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 告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鐘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