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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陳奕超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