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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林勝新被 告 林吳秀薇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緯超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艶貞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華儀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佳芳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育如即林勝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勝滄所遺坐落臺中市霧峰區萬斗六段944-18、944-28、944-32、1075-6、1075-18、1075-19、1075-2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917萬57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234,8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50元/平方公尺=129,17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萬6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