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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廖顯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373萬1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萬4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