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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被 告 楊仁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未明確記載被告張XX之姓名,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以書狀補正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楊仁源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被告張XX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第2項請求被告張XX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登記為被告楊仁源所有,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其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僅以土地計算即已達新臺幣(下同)34萬8,9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較其主張對被告楊仁源之債權額30萬元為高。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附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供繕本份數送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逾期未補正或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表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6.99 3,7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21,863元 (計算式:86.99×3,700×1=321,863)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7.61 3,700元/平方公尺 120/2095 27,045元 (計算式:127.61×3,700×120/2095=27,045) 小計 348,908元 3 臺中市○○區○○○段0○號建物 3層:117.51 陽台:2.52 雨遮:4.69 全部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