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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 告 吳培煇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被 告 吳幸幸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幸幸間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以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數單價計算,就同一地段同型建物,屋齡相當,於距離原告起訴時間民國112年6月28日較近之111年5月12日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7,665元計算,而據系爭不動產之建物所有權狀記載,系爭不動產主建物總面積為219.4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2.67平方公尺,建物所有權部分權利範圍1分之1,故系爭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232.16平方公尺(計算式為:219.49平方公尺+12.67平方公尺=232.16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673,396元(計算式為:97,665元×232.16平方公尺=22,673,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附表種類 項目 權利範圍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 1分之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