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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周炳坤被 告 周煜堯上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9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7,504元【土地按公告現值(24,800元/㎡×59.48㎡=1,475,104元)核算;建物按課稅現值462,400元核算。1,475,104元+462,400元=1,937,504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04年普登字第076620號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如不能塗銷應賠償原告250萬元本息。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937,504元,少於所擔保債權額250萬元,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1,937,504元。而上開2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揭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75,008元(1,937,504元+1,937,504元=3,875,0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41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9,4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