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陳亞倫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被 告 巫宙霖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