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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陳茂貴

張雪霞陳威如

陳瑩真陳淑卿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威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被 告 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同上被 告 陳彥羽

一、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本件聲明第二項係預備訴之合併,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定之,而二者價額均不能核定,故擇一定之。㈡本件聲明第四項部分,係與聲明第一、二、三項之經濟目的相同,故不並算其價額。㈢聲明第一、二、三項係單純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因原告聲明第一、二、三項均係財產權訴訟,且其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原核定之。㈣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列被告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陳柏儒為被告崧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說明陳柏儒之法定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