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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 告 王卓立被 告 生活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清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生活大地社區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上開會議不成立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