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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 告 劉士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昇間返還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昇間返還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