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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施嘉欣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訓正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