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421-37地號第3錄土地上(下稱系爭2筆土地),如原證2略圖所示之社區道路(有管制)等地上物(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153元等情。是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意旨,本院依原告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關於系爭2筆土地公告現值,於112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2,200元、62,198元,被告占用系爭2筆土地面積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分別為129平方公尺、187.5平方公尺,故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85,925元【計算式:(129×62200)+(187.5×62198)=00000000】;又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占用系爭2筆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核與聲明第1項請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即此部分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85,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7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