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7號原 告 林茹海
張朝欣邱文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郭明子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請求遷出、辦理遷出登記及拆屋還地部分,目的均為取回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臺中市○○區○○路0號房屋(如附圖編號N所示面積79.01平方公尺)遷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另應自民國109年2月8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8元。經核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前段聲明係為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遭占用之侵害,應以遭占用面積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段聲明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說明,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0,18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8,100元/㎡×占用面積79.01㎡=2,220,1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