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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5號原 告 何金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祭祀公業何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共同賠償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117,090,594元(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9號卷第19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90,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3,670元,扣除前繳行政訴訟裁判費4,000元,尚欠1,019,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