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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萬6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爰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