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 告 曾文金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宗杰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5平方公尺)及其上同段15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14,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12,200元/㎡×155㎡)+系爭房屋113年期房屋稅現值23,400元+100萬元=2,914,400元】。備位聲明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3,4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訴訟標的金額為173,485元。依前揭說明,經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之先位聲明即2,914,4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