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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93號原 告 游偉雄

郭玫君陳枎華被 告 劉金福

陳信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4,4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第1、2項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同年6月8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陳信成應將系爭土地於同年6月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劉金福所有等語。前開兩項聲明,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系爭土地交易之價額核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被告二人就系爭土地於109年3月20日所簽立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