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原 告 紀家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