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 告 堂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弈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岡市、范淯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