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6號原 告 高雅璇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玉琦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