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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2號原 告 李明德被 告 李筱惠

李筱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李子欣所遺如附表1編號1、2所示不動產有應有部分1/5權利存在;㈡被告李筱惠應將如附表1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原因發生日期:108年9月26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權利範圍1/2」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李筱芬應將如附表1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112年8月21日、原因發生日期:108年9月26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權利範圍1/2」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李子欣所遺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有特留分1/10權利存在;㈡被告李筱惠應將如附表1編號

1、2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112年8月21日、原因發生日期:108年9月26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權利範圍1/2」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李筱芬應將如附表1編號

1、2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112年8月21日、原因發生日期:108年9月26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權利範圍1/2」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應以如附表1所示土地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本院調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與建物課稅現值,即詳如附表1所示,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55,38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383,811元,是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附表1編號 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12年度最新公告現值/課稅現值 價額/(新臺幣) 應繼分1/5 特留分1/10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121 23,700元/平方公尺 2,867,700元 573,540元 286,77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增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權利範圍1/1) ①2層加強磚造,133.12 ②突出物,6.64 409,200元 409,200元 81,840元 40,92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12) 2,476x1/112=22.1071(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 25,300元/平方公尺 559,311元 111,862元 55,931元 4 臺中市○○區○○○路0000號未保存登記增建物(權利範圍1/1) ①鐵皮鋼架/市場攤位,10.2 1,900元 1,900元 380元 190元 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新臺幣)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新臺幣) 573,540元+81,840元=655,380元 286,770元+40,920元+55,931元+190元=383,811元(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