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7號原 告 楊文瑞被 告 沈益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本件請求確認寶格麗莊園社區民國109年11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決議不成立,依前揭說明,亦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原告僅以沈益銘為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一併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