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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2號原 告 朱羅玉雲被 告 朱良文

劉郁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0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㈠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朱良文應將臺中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分之1,下稱1569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8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與1569地號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⒉朱良文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分之1,下稱39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備位聲明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2萬4,5

0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㈢考諸系爭不動產及390地號土地交易價值共為新臺幣(下同)

1,216萬1,050萬元(計算式詳附件)。至原告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2萬4,500元,低於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6萬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附件: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之房地中,最接近之一筆交易為111年6月8日,該筆房地(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與系爭不動產同樣位處住宅區、於64年8月建築完成,交易總面積同為18.63坪(參卷附實價登錄資料),其交易總價為1,020萬元,則依上開標準,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可認以1,020萬元計算,尚屬合理;另390地號土地最近一筆交易係於108年6月25日,交易單價為每坪8萬2,869元,而同段且使用分區為都市農業區之土地,112年7月至11月間每坪交易單價平均落於5萬元至7萬5,000元(參卷附實價登錄土地交易資料),而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經換算為每坪4萬6,942元(計算式:3.3058平方公尺×14,200元=46,9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39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每坪6萬5,000元為標準,尚合市場行情,故為196萬1,050元【計算式:30.17坪(換算至小數點第二位)×65,000元=1,961,050元】。另考量系爭不動產若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價值僅418萬5,000元【計算式:52平方公尺(1569地號土地面積)×77,600元/每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萬9,8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418萬5,000元】;390地號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為141萬6,166元【計算式:99.73平方公尺×14,200元/每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1萬6,166元】,二者加總價值為560萬1,166元。綜合上開相近實價登錄市場行情、政府課稅現值與公告現值等因素,可認系爭不動產、39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1,216萬1,050元計算,應屬適當。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