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89號原 告 林家秀被 告 范靜怡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訴訟費用之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規定即明。次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起訴狀誤載5號4樓)為房屋內,就房屋地板漏水實行修復,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其所受利益為準,依前開說明,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惟因原告並未提出修復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被告所有上開房屋地板修繕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