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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5號原 告 張聰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