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銳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