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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王秉森被 告 王玉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日期:2023-02-02